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关联公司费用的财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案例75]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28日,税务人员对古名(福安)电子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
古名(福安)电子有限公司2001年发生的管理费用中有上级单位金棉(宁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举办产品展销会费用支出1.8万元。古名(福安)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解释
说,展销会主办单位金棉(宁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古名(福安)电子有限公司是协作
关系,承担费用是合乎情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业务解说] 企业与主办单位互为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企业之间共同发
生的管理费用应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分摊,要求企业调整账务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同
时给予罚款处理。
[分析指导]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
间的财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
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纳税。
2002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
了关联企业的调账方法,因此,广大财务工作者必须充分重视这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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