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合理分配管理费用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2000年以来,在中国有一批从事投资
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它们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
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
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这些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
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作了
明确的规定,就可以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但怎样提最合算呢?请看下例。
[案例71]
[案情说明]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分别为新井(长
乐)电子有限公司(50%控股)和B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100%控股),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
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
[存在问题]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了
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
其他营业活动,因此,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
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和酒
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
对于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两个子公司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
造成了整体税负增加。
[问题提出]对此,有人认为,如果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能将其全部
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田中(福州)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
如何筹划可以将整体税负降下来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
[业务解说]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有以下两种:直接费
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
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些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须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
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可是,
对于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
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
及交际应酬费等等。
[避税思路]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
术服务费”的方式将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实际
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
采用这种做法,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
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
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
的凭证,当然,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
税。
[操作方法]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得税率为30%,它发生的管理
费用为6000万元,其中,直接费用300万元,间接费用5700万元。
子公司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为500
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
子公司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为400
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费用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
中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100万元,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200万元。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间接费用5700万元的40%以专业技术
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
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
10%的利润率。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万元[5700×
40%×(1+10%)],其应缴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508×5%),因
此,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剩费用为3317万元(6000-300-
2508+125)。
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给新井(长乐)电子有限公司分配额
为836万元,给酒井(连江)电器有限公司分配额为1672万元,分配后,新井
(长乐)电子有限公司的费用为5836万元。
[分析说明]很明显,田中(福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
5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所得税为376万元(1650-1274),整体税负减轻
了251万元(37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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