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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 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 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 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 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 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 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 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 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 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 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 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 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 规和会计惯例。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 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 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 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 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 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 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案例72]   [案情说明]君洋财务服务中心2002年2月1日受托对田俊(龙岩)纺织集 团有限公司的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情况复核时,发现田俊(龙岩)纺织 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经营收入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300万元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并进行了税前扣除。   [要求解答]田俊(龙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   [政策解读]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除审批办法》规定:总机构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 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所得税。   [分析指导]田俊(龙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盈利,因此,按规定 该企业应对多提取的管理费部分补缴所得税。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关 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还规定: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 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 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比例或金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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