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三项费用”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
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费用”)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
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
算扣除职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
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
经费。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
据实扣除。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税法对“三项费用”的提取率与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计提的工资基
数不同,税法规定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而财务会计制度则技工资总额计提。因此,
在审查“三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1)有无不按规定的提取率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
对超过提取率提取的部分,应作调账处理。
(2)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小于实际工资提取数或实发数的情况,在对工资作纳税
调整时,是否同时对“三项费用”作纳税调整。
(3)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未按不同的人员工资用途分别分配计入有关账户,而是
全部记入“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对此类情况,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
作调账处理。本月或最近月份的,可直接调整;对于跨期较长,可以按比例进行分摊
调整有关成本和损益类账户。
(4)按照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查时,应注意抽查拨缴工会费的原始凭证,看是否有工
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
以及建立组织未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拨缴工会费时未按规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
专用收据》的情形,均须作纳税调整处理。
(5)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后,发生职工福利、工会活动和教
育方面的支出时,又重复计入成本费用账户。例如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发放福利,或给
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等。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应注意下列内容:
①公务费,包括教职员的办公室、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②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际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③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育的兼职酬金。
④学习研究费,指学员在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
计所发生的费用。
⑤设备购置费,主要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⑥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
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进修培训费。
⑦其它经费开支,是指其它零星开支。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如果在“管理费用”科目直接开支的,应全额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70]
[案情说明]君洋财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刘名信、注册会计师黄业诚2002年1
月18日,受委托审查伊佐(潢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情况,发现下列问题:
①春节期间,公司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的企业职工,支付补助费3000元。账务
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现金 3000
②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4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委培费 4000
贷:现金 4000
③“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④公司平均职工人数40人,实际提取工资500000元,发放工资3800
0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为960元/月。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7
0000元,工会经费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500元。
[要求解答]
①指出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关账户调整;
②计算“三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会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0)678号]。
[分析说明]伊佐(潢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并调账。
①职工困难补助,应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
支,造成重复扣除。
调账分录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②支付的职工委培费应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
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
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
③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费,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7500元,不作调账处理。
④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应按计税工资计算扣除。
[计算分析]伊佐(潢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税前扣除数的计算:
计税工资标准=40×960×12=460800(元)。
工资提取数和实发数均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多提取的部
分调增所得额。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也应同时调增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4%
=5488(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5%
=588(元)
[分析指导]伊佐(潢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三项费用”合计调增
所得额
=3000+4000+7500+5488+588=20576(元)
伊佐(潢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1月18日应根据上述结果,结合其
他纳税项目的调整,计算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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