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
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
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
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
红股,称为红利。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人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
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
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在审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
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应视同利息支付也应按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均应全额扣缴个人
所得税。
(3)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
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
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
蓄机构代扣代缴。
(4)对改组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
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
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时,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一切
费用均不得扣除,直接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6)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支付额作为不含税
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进行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审查方法如下:
(1)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的审查
企业向职工或者其他个人筹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
应当注意,也有企业通过将取得的集资款在“短期借款”账户核算。
企业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采取预提方式的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预提费用--利息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应审查“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明细账贷方余额,结合“财务
费用”、“预提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有关凭证,了解企业有无职工个人集资,
对于支付的集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是否将不含税的利
息收入换算成含税的收入纳税,对职工个人出资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是否按利
息所得处理。
(2)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审查
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企业“利润分配--应付利润”明细账,及有关原始凭证审查支
付对象有无个人,对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外国投资者
从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润)、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165]
[案情说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于2001年12月对麦喜顿(信阳)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纳税审查时,发现麦喜顿(信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份向个
人支付现金股利50万元,另向个人支付股票股利16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4元。
另外,2001年度先后向单位职工集资200余万元,企业按10%的利率向职工按月
支付利息,共支付利息15万元。
麦喜顿(信阳)股份有限公司全年共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5.8
万元,已入库税额20万元,“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账户贷方余额5.8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实际扣缴税额=50×20%+16×4×20%+15×20%=10+12.8+3=25.8(万
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8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58000
[要求解答] 指出麦喜顿(信阳)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并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
[计算说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通过审查发现,麦喜顿(信阳)
股份有限公司为职工个人负担税款未按规定换算成含税收入进行计算,另外,对股票
股利应按股票面值计算个人所得税,而麦喜顿(信阳)股份有限公司误按股票市价计算。
利息支出应代缴税额=15÷(1-20%)×20%=3.75(万元)
现金股利应代缴税额=50÷(1-20%)×20%=12.5(万元)
股票股利应代缴税额=16×1÷(1-20%)×20%=4(万元)
应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75+12.5+4=20.25(万元)
应退税额=25.8-20.25=5.55(万元)
[会计处理]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建议麦喜顿(信阳)股份有限公
司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55500(红字)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5500(红字)
麦喜顿(信阳)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入库: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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