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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是投资会计核算的 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利益,但什么样的投资利益才能确认 为收益,如何确认投资损失,确认多少投资损益,是投资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扣除摊销的 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接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 溢价和折价以及摊销的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 益。   (3)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括 账面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已计入应收利息但尚未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以及已计 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到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确认方法:成本法与权益法。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 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 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 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然从法律意义 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被投资单 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组的份额,作为投资损益。   在具体确定投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以20%为界限?因为,通常情况下,20%的 持股比例已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特别在股东分散的情况下,20%的持 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中已占有较大股份。但是,20%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如果 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另一企业,其中一方投资70%,另一方投资30%,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一方持股70%,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而另一方持有30%股份的企业可能不能对 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本准则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 例,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 或权益法的界限。   上述内容只是会计对长期投资所作的规定,但税法的规定却更具有实质性,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目注释》“九、销售不动产”中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 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 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 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 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案例164]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28日,浔阳区地税局在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 现,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费用”科目每月都用红字冲销5000元财务费用。江 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会计科长高陈明哲称,这是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投资江西精工 丝织有限公司20万元收取的固定利润,企业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税目注释》。   [分析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企业以现金 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视为货款,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将收到的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为此,浔阳区地税局 稽查人员依法对江西美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补税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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