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不要发票少付款是违法行为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案例166]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在对一些单位进行财税核查中发现,
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购物付款时不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而以此换得更低价格。例如
购一台P4的多媒体电脑,购买者若要正式发票,电脑价格为6890元,若不要正式发票
其售价为6625元。他们的想法很简单,不开发票购物便宜,岂不合算?
[要求解答] 这种做法违法吗?
[分析说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
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以不要发票为由降低价格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能导致开票方偷
税、购货方白条下账甚至贪污等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从消费者自身权益角
度来讲,没有索取正式发票,一旦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届时会以没有正式发
票无法证明在本店购买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因此,消费
者购买商品后请务必索取正式发票。
[案例167]
[案情说明] 2002年7月25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在对一些单位的发票进行核查中
发现,赛多利(张家川)水泥有限公司原所属的一家氧气销售门市部,2001年承包给吴
刚,吴刚承包后依然使用水泥厂所领购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月终,吴刚仅将其所应
纳税款让水泥厂代缴,而没有将销售额列入水泥厂的销售收入账上。
[要求解答] 赛多利(张家川)水泥有限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向其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都属
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
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氧气销售门
市部虽然名义上还挂靠在水泥厂,但事实上已经是两个毫不相干的经济实体,应该办
理独立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分别领购发票和履历表行纳税义务。而赛多利(
张家川)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厂擅自将发票交给他人使用属违法行为,应按规定给予处
罚。
赛多利(张家川)水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贾诺斯问:
遗失专用发票有哪些处理规定?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
丢失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
下罚款,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
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应承担偷税、
骗税的边带责任。摘自[国税发(1995)101号]文。
企业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
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
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
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贷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
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
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
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上述规定自2001年7月1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赛多利(张家川)水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贾诺斯又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再答:
为了便于外国企业驻华办事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允许其申请购买、使用全国统
一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外国企业驻华办事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册,进行财
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各项记录必须正确、完整,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对
申请领购发票的外国企业所驻华办事处,原则上均应按照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与所得
额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不采用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的征税方法计税。鉴于此类
代表机构业务情况较为特殊,因此,对尚未领购发票的外国企业所驻华办事处原则上
也应采取核实收入的征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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