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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A 4.A 5.C 6.C 7.C 8.D 9.D 10.D 11.D 12.B 13 .B 14.B 15.D 16.A 17.B 18.B 19.D 2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ABCD 4.ABD 5.BCD 6.ABD 7.AD 8.ABCD 9.ABCD 10.BCD 11.ABCD 12.ACD 13.ACD 14.ABCD 15.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计算题   1.(1)应缴纳的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离岸价-买方佣金+运费+保险费=9000-110+180+90= 9160(万元)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9160×100%=9160(万元)   (2)应缴纳的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应缴关税税额×0.1%×滞纳天数=9160×0.1%×(20-7)=119. 08(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9160+9160)/(1 -5%)=19284.21(万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19284.21×5%   =964.21(万元)   (4)应缴纳的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9160+9160+964.21=19284. 23(万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19284.21×17%=3278.32(万元)   2.(1)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 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甲企业向其关联方乙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100万元不得 全部在税前扣除,其扣除标准为120×(500×50%)/3000=100万元,超过的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借款费用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3)税收滞纳金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00×0.5%+(2000-1500)×0.3%=9(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过计提标准的部分(19-9=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的捐赠支出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经上述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00+20+50+20+10+100=700(万元)   (7)准予列支的捐赠额=700×3%=21(万元)   (8)该企业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700-21=679(万元)   (9)该企业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679×33%=224.07(万元)   五、简答题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5日。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纳税人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   (2)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放 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 权。   (3)甲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能免除。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后,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 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综合题   1.(1)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担保法》的规 定,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本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2)人民法院受理A企业的破产案件后,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诉讼案件应当中 止诉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 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 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 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诉讼案件应当中止,由债权人B银行 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 审理,B银行再追究C企业的民事责任。   (3)E银行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将其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根据《 破产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 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2.(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以 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2)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 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 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 律规定。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 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 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 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 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嘱,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证券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2)上述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 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 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u2003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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