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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润操纵——非现金资产投资会计制度的缺陷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 对于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时,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在会计处理上,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双方在各自的账务处理中,有不同的价值确认标准。对于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投资 时,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这样处理不同于以前 的“按公允价值”入账的价值确认标准;对于被投资方,则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资本公积”账户。通过 比较可以发现,投资双方对于同一资产其价值确认标准不一致,投资方按账面确认投 资,而被投资方按双方确认的价值确认资产价值。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中存在缺陷,为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机会。下面 以实例说明。 A企业有一批存货账面价值180万元,投资于关联方B企业,占被投资企业80万元 的股份,双方确认的价值是1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会计处理如下: A企业(按账面价值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B 180 贷:存货 180 B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 借:存货 100 贷:实收资本 80 资本公积 20 如果B企业随后以市场价180万元将该批存货处置,则: 借:银行存款 18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180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存货 100 可以看出,经过这一投资以及存货随后的处置,使关联企业的合并所有者权益虚 增了80万元[(180-100)-(180-180)]。 而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投资方首先对该非 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减值: 借:营业外支出 80 贷:存货 80 再确认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 100 贷:存货 100 B企业: 借:存货 100 贷:实收资本 80 资本公积 20 如果B企业随后以市场价180万元将该批存货处置,则: 借:银行存款 18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180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存货 100   这项业务使合并所有者权益净变化是:(180-100)-80=0 (c20030521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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