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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向兴办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等,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3-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3/2003信息】 国有企业向兴办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出售价格可以按评估价格,也可以按不低于同类 同质资产价格作价。出售价款一般应在交付该项资产或签订合同时一次全部收取;分 期收款的,应在交付该项资产或签订合同之日收取不低于全部价款的50%,收取最后 一次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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