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下):附则
录入时间:2003-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3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本章共一条,规定了本制度的生效日期。
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制度的生效日期。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25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
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股
份有限公司原先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政部年初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并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1.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
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
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2.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
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3.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
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
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
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
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
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