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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下):附则

录入时间:2003-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3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本章共一条,规定了本制度的生效日期。 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制度的生效日期。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25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 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股 份有限公司原先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政部年初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并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1.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 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 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2.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 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3.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 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 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 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 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 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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