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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四)

录入时间:2003-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3信息】 第九十六条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 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等方法确定。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 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2)在分包工程 总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释义] 本条规定了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运用完工百分比法,必须合理确 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方法是确定 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例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合同规定 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一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300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 发生成本520万元;第二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为400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 同尚需发生成本15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合同完工进度如下: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300÷(300+520)]×100%=37% 第二年合同完工进度=[(300+400)÷(300+400+150)]× 100%=82%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 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实际上是形成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 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因此,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 成本。材料从仓库运抵施工现场,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则没有形成工程实体, 就其资金的占用形态而言,仍属于材料占用的资金,而非“在产品”占用的资金。因 此,为了保证确定完工进度的可靠性,不应将这部分成本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 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A工程,工期两年,A工程的预计总成本为1000万元。 第一年,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施工——A工程”账户的实际发生额为680万元。其 中:人工费150万元,材料费380万元,机械使用费100万元,其他直接费和 工程间接费50万元。经查明,A工程领用的材料中有一批虽已运到施工现场但尚未 使用,尚使用的材料成本为8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680-80)÷1000]×100%=60%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 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 (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 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 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总承包商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 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是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不 应将这部分支出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但是,根据分包工 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例如,甲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承建A、B两项工程。该项合同 的A、B两项工程密切相关,客户要求同时施工,一起交付,工期为两年。合同规定 的总金额为1100万元。甲建筑公司决定A工程由自己施工,B工程以400万元 的合同金额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承建,甲公司已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 第一年,甲公司自行施工的A工程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50万元,预计为完成A 工程尚需发生工程成本150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分包的B工程的完工进度,向 乙公司支付了B工程的进度款250万元,并向乙公司预付了下年度备料款50万元。 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该项建造合同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 =[(450+250)÷(450+150+400)]×100%=70%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该方法适用于 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用计算公 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例如,某路桥工程公司签订了修建一条100公里公路的一项建造合同,合同规 定的总金额为8000万元,工期为三年。该公司第一年修建了30公里,第二年修 建了40公里。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合同完工进度如下: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30÷100)×100%=30% 第二年合同完工进度=[(30+40)÷100]×100%=7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 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 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项水下作业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经专业人员现场测 定,已完工作量已达合同总工作量的80%。则该合同的完工进度为80%。 第九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 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释义] 本条属于特例。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其销售 收入应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 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 条件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 的收入。 第九十八条 企业的收入,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利润表中反映。 [释义] 本条是对企业在收入呈报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重要性原则的规定。 企业的收入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利润表中反映。对于一些对企业当期净利润 水平影响较大的项目,应该单独详细列示;对于一些非经常性的、金额较小的项目, 可以合并列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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