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记数字与比例(5)
录入时间:2002-08-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2信息】 50%
(1)企业兼并时,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
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
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
50%。
(2)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50%。
(3)公司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
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
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
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5)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
发行星在20000万股以上,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80%
1.一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封闭式基金3个月内募集达80%即告成立。
3.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
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80%
4.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人数
1.合伙企业合伙人最少为2人以上;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
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理登记
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
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3.将某合伙人除名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5.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但国有独资公
司是一人公司。
6.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为发起人,其中须
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
少于5人(应当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7.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
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8.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是3—9人,股份有限
公司是5—19人。
9.涉及到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
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
可做出决议。
10.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
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
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1.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
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1/4
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2.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1/3
1.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进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4.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2
1.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独立董事行使其特有的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5.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
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
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3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解
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
过。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
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7.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其他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3.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为:以生产经营或者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
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
人民币10万元。
5.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6.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
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的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8.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须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5000万美元)以
上。
9.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
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10.公司上市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11.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
币5000万元。
12.申请上市的基金,基金的募集数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13.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为人民币
5000万元。
1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
元。
15.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
一律不得支取现金。(b20020815007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