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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2-08-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2信息】 财税[2002]7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 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能够独立核算、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实际生 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 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如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 价款60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 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 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 消费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设上期无留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 税额。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 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 ×(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600×(17%-15%)-100×(17%-15%)=10(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 =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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