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巧记数字与比例(3)

录入时间:2002-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2信息】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 人独资企业存续期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 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 消灭。 (2)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 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的,可给予1 至2年的宽限期。 (3)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4)封闭式基金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 (5)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 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 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事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 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7)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十六、20年 (1)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比 例 一、1%: (1)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 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 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4)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6)投资基金的管理费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2.5%。 二、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 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 工会依照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三、5%: (1)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是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5)在申购时,每一股票账户的申购量对机构和个人都有上限规定,机构申购量 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5‰。 (6)根据有关规定,向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对每一个配售对象配售股份不得超 过发行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额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 (7)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 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 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内幕人员。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 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其行为不属于禁止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9)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 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10)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 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 股票。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当立即予 以公告。 (12)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 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质押股份的性质是国有股的,出质方须出具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 (13)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 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 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b2002072500713)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