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母公司免编合并报表的建议
录入时间:2002-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2信息】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与美国会
计准则相同,不允许母公司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然而,如果理由充分合理,应当
允许母公司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应当补充母公司属于居间控股公司的特例,这种特例在英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中均有所体现。在此,笔者建议我国作如下规定:
母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即该母公司是居间控股公司,且同时满足以下三
个条件时,母公司可以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条件一:如果该母公司是其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母公司没有要求其编制合并
报表;或如果该母公司是其母公司几乎完全拥有的(通常指拥有90%或以上表决权)子公
司,其母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均同意其不编制合并报表。
条件二:该母公司不在我国境内上市。
条件三:该母公司的母公司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企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