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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母公司免编合并报表的建议

录入时间:2002-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2信息】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与美国会 计准则相同,不允许母公司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然而,如果理由充分合理,应当 允许母公司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应当补充母公司属于居间控股公司的特例,这种特例在英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中均有所体现。在此,笔者建议我国作如下规定: 母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即该母公司是居间控股公司,且同时满足以下三 个条件时,母公司可以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条件一:如果该母公司是其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母公司没有要求其编制合并 报表;或如果该母公司是其母公司几乎完全拥有的(通常指拥有90%或以上表决权)子公 司,其母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均同意其不编制合并报表。 条件二:该母公司不在我国境内上市。 条件三:该母公司的母公司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企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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