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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百含节余”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2信息】 “百含节余”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预算 定额,根据实际完成的产值,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按每百 元产值和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核定工资总额,结合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产值利润率 等有关指标,计算出应提取并包于使用的工资总额大于其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节余。 目前,面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施工企业改制工作紧锣密鼓,由于施工企业 多年来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风包干办法,“百合节余”积累数额大,并且事关国家、 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 “百含节余”,成了企 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对此,财基字[1999]891号《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节余处理意见的函》, 同意动用历年“百含节余”,要求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和原则办理:①优先留足企业一 年的工资总额,用于以丰补欠;②将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总额三分之一转 作国家资本金;③剩余部分由企业以职工持股形式转作职工集体股权,同时要求企业 职工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按1:1比例配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职工的经济状 况、思想状况及对“百含节余”的认识不同,对职工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按 1:1比例配股,会出现经济条件好的职工愿多配股,经济条件差的职工愿少配股,没 钱的职工不愿配股的情况。这无疑会影响企业的改制进程,若施工企业在职工配股时 对“百含节余”采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则能使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得到统 筹兼顾,对企业和职工都有利。 首先,对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债券持有者拥有在债券到期前可以按优惠价格转换 成股票的权力,企业筹资成本相对较低,利息支出相对较少。并且,由于可转换公司 债券是企业的债务,到期企业要偿付,就更加明确了债务关系,促使企业认识到“百 含节余”是一项负债,不是企业的自有资金,这样,可促使施工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 益,以促使债券持有者将其所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从而完善企业的资本 结构。 其次,对企业职工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风险较小,债券持有人有到期要求企业 还本付息的权力,债权人的地位能得到保障;若持有人急需现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证券市场上容易变现流通;在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扬时,持有人可抓住有利时机将债务 转换成股票,及时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同时,能促使职工时时关注企业发展,增加 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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