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问:怎样计算税收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限
额?税收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0.005
-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己核销的坏账这一公式是否正确?例题:某企业期末
应收账款余额4650万元,期初应收账款余额3400万元,“坏账准备”期初余额90万元,
本期发生坏账1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本期收回前期已冲销的坏账20万元,
企业本期提取100万元坏账准备。
则,坏账准备扣除限额=[4650一3400)×0.005-10+20=16.25(万元),应调整所
得额:100-16.25=83.75(万元)这一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正确答案
是什么?谢谢!--浙江省读者小进
答:坏账准备的扣除原则是据实扣除,提取坏账准备不得超过期未应收账款余额
的0,005。那么上述的公式显然有错误,应为:扣除限额=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0.005=23.25;应调增所得额为:100-(23.25-10十20)=66.75。(b20020718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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