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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记数字与比例

录入时间:2002-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2信息】 日期 一、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 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二、3日 (1)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 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 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 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3)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4)承兑人做了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5)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三、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 司。 (2)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主承销商的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4)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 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做出终止决议的,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 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 定。 (7)公司债券上市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8)招股说明书应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四、7日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 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 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 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10日 (1)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2)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金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3次)。 (3)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至少公告3次。 (4)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为10日。 (5)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紧急通知”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宣告破产裁 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 示付款。 (9)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六、15日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 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备案;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 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3)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4)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 人或予以公告。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 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8)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 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 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10)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七、30日 (1)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投资入申报债 权,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外, 其他企业亦同),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3)合伙协议末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4)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5)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6)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7)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 (8)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9)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 (10)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1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 日内召开;否则,认股人有权抽回股份。 (12)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14)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在30 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 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15)如果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 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6)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 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 上市的决定。 (17)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 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了终止上市的决定。 (18)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 (19)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日期为出票日起1个月。 (20)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 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22)持证人员被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 3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3)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 案。 八、60日 (1)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 债权。 (2)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上市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并予以公告;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予公告。 (4)中国证监会对主承销商提交的补充完善后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 请文件后印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员会进行 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5)未被核准发行股票的企业,可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意见后6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复议申请。 (6)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7)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 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8)贷记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9)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90日。 (10)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九、3个月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 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 登记; (4)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 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 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5)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外资企业为90日,而合作企业批准为45日; (6)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 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存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 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8)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 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 该基金方可成立) (10)在证券承销中,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1)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十、6个月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 时效的进行; (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4)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5)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6个月内缴清; (6)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 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7)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酒全部购 买金。 (8)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 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外资企业亦同。 (9)企业由债权入申请破产,债务人企业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 倦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 效。 (11)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该 期限不能少于6个月。 (1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13)为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 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14)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 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15)证交所上市委员会应自收到股票上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16)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7)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66个 月。 (18)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6个月内行使。 (19)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 (21)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十一、1年 (1)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等违法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 破产债权追加分配。 (2)新股发行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 (3)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4)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5)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其期限为1年以上。 (6)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洽谈格的商品未声 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7)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撤销权消灭。 (8)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9)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除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我 国境内留学、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外),属于中国居民。 十二、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当事人对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 决、裁定的执行;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 识和从事证券业2年以上的经验。 (5)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 任。会员大会2年一次。 (6)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b200207110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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