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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结账日期对应纳增值税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2-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2信息】 会计结账日期是指对各种会计账簿所记录 的经济业务进行结算的具体日期。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商品购销过程中, 其购销双方的结账日期不一致,将会使应纳增值税税款滞后和占用。举个实例说明如 下: 某食品销售公司是每月30日结账,某酿酒厂是每月25日结账,食品销售公司从造 酒厂购进白酒。 食品销售公司于2月27日从造酒厂购进白酒,支付购货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 元,价税合计23.4万元。因为食品销售公司在每月30日结账,所以其购进白酒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在当月即抵扣了增值税销项税额。然而,酿酒厂的会计结账日 期是每月25日,所以在2月27日销售白酒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款,可以后移到3月份计 算缴纳增值税。为此,由于购销双方会计结账日期的时间差,使增值税应纳税款滞后。 又如某钢铁厂每月20日结账,某机器制造厂每月30日结账,钢铁厂向机器制造厂 销售钢材。 钢铁厂向机器制造厂销售钢材,于10月21日收到销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 价税合计46.8万元,因为钢铁厂已经在10月20日结账,所以10月21日销售钢材发生 的增值税应纳税款,可以后移到11月份计算缴纳。然而机器制造厂是每月30日结账, 所以其10月21日该笔购进钢材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可以在当月抵扣其增 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会计报表,会计 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但其没有规定企业会计结账的具体日期,而国家税收法 规也没有对企业会计结账的具体日期作出规定。为了避免个别企业利用会计结账日期 的时间差,滞后和占用增值税的应纳税款,应该统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结 帐具体日期。(a200207160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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