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1.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和
3%的地方所得税)当年境内的所得为800万元,境外分得所得45万元,境外己纳税5万
元,要求计算当年的汇总所得税。我的计算过程如下:
(一)扣税限额=(45+5)×33%=16:5万元;应补税额=16.5-5=11.5(万元)
汇总纳税额=800×18%+11.5=155.5(万元)
(二)汇总纳税额=(800+50)×18%-5=148(万元)。请问这两种计算方法哪一种正
确?
2.内资企业的境外已纳税款扣除是不是也是全部按33%税率计算限额及补税?
答:问题一:正确解法:扣除限额=(800+45+5)×33%×50/(800十45十5)=16.5
万元,应补税款:16.5大于5万元,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全额扣除:汇总税额=(800+
50)×18%-5=148万元
问题二:内外资企业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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