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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1.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和 3%的地方所得税)当年境内的所得为800万元,境外分得所得45万元,境外己纳税5万 元,要求计算当年的汇总所得税。我的计算过程如下: (一)扣税限额=(45+5)×33%=16:5万元;应补税额=16.5-5=11.5(万元) 汇总纳税额=800×18%+11.5=155.5(万元) (二)汇总纳税额=(800+50)×18%-5=148(万元)。请问这两种计算方法哪一种正 确? 2.内资企业的境外已纳税款扣除是不是也是全部按33%税率计算限额及补税? 答:问题一:正确解法:扣除限额=(800+45+5)×33%×50/(800十45十5)=16.5 万元,应补税款:16.5大于5万元,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全额扣除:汇总税额=(800+ 50)×18%-5=148万元 问题二:内外资企业是一样的。 (b200207180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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