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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免或退还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问:某单位属校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 国税局、地税局均退返该单位以前某年度税款。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因不知如何做账,该单位挂在“其他应付款”中。曾向当地地税局咨 询,答复是退返的企业所得税作“盈余公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转入“营业外收 入”,还需缴纳所得税。对此,该单位不甚明白,既然是退返的税款,还需再缴“企 业所得税”吗?另外,请问退返的增值税如何作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 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 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询问的返还流转税应按以上规定处理。退还 的企业所得税可不再并入利润缴税。企业收到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增值 税时、账务处理如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av20020715003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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