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与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2信息】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
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通常双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载明代销
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手续费、结算时间、结算方式、保管商品责任等。代销方式
主要有两种形式:(1)收取手续费形式。受托方必须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销售收入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按协议要求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加价销售形
式。受托方在双方协议价格的基础上,自行加价进行销售,按协议价收取的代销款归
委托方所有,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一方式与经销基本一样。
征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紫
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受托代
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则征收营业税。同时,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受托分销售清单的当天。
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货物的核算,企业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只是商品所有权地点的转移,不
转移商品所有权,故不作销售处理,只是在“库存商品”账户中二级明细科日“委托
代销商品”中进行核算;销售实现须以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为依据,通过“商
品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手续费支出则作“经营费用”处理。
受托代销货物的核算,须通过“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两个会计科目
进行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它单位委托代销或
寄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销出数,
其借方余额表示代销、寄销商品的实存数。
“代销商品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
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收入的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售出的进价款,其贷
方余额表示尚未售出的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
收到代销货物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出售代销商品时,
应分二种情况处理:如果受托方采取不加价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等,贷:应付账款、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采取加价代销方
式,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等,贷:商品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
为便于理解和掌握,现就上述两种代销形式的会计处理分别举例说明,以供参考。
(一)收取手续费形式
例一:假定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热水器10台,每台进价(不含税)1500元,售价
(不含税)1800元。双方合同订明,受托方按销售额2%提取手续费,每月末结算一次
(为方便起见,假定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且均采用进价核算)。
委托方
(1)发出代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 15000
(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所列:月末B企业已销6台,代销手续费216元。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2420
借: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216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836
(3)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9000(6× 15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9000
(4)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货款和销项税额(已扣除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1242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2420
受托方
(1)收到A企业代销货物(按含税价格入账)
借:受托代销商品 21060[10×1800(1十17%)]
贷:代销商品款 21060
(2)月末B企业已销6台
借:银行存款 12636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同时冲减6台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12636
贷:受托代销商品 12636
(3)扣除代销手续费216元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16
贷:代购代销收入——代销手续费216
(4)提取营业税金
借:代购代销收入 10.8(216×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8
(5)B企业将6台已销货物的代销清单交与A企业,同时收到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836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836
(6)将代销款项12420(10800十1836-216)交与A企业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2420
贷:银行存款 12420
(若B企业在收到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时付清代销款项,则(5)、
(6)分录可作合并)
(二)加价销售形式
例二:仍以上述为例,假定双方协议价为1800元/台(不含税),B企业自定销售
价为2000元/台(不含税)。(z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