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的税务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有些企业因经营不善,
导致破产、倒闭、解散,这些企业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一是销售材料、产成品等货物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
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销售收入和征收率
计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是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
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变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变卖自己使用
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变卖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
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变卖自己使用过的
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暂免征增值税。
三是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四是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实际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
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无形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
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破产企业的欠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
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应按此顺序积极清
缴欠税。
按照规定,企业破产在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算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交回
已领购尚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h20020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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