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研制新技术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该如何处理?税法对此有何要求?
录入时间:2002-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2信息】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
公司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通过“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科目
核算。无论是否申请获得专利,均不作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28条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
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
期摊销。(b20020516002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