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改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4-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7/2002信息】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关于进
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精神,则政部于2000年9月6日,
以财企[2000]295号下发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财政部还以财企[2000]878号作了补充通知,两个文件的精神详见
《成都税务公报》2001年第2期24页和第5期12页。为了便于广大企业财务人员正确处
理企业房改中的会计问题,本文谈些具体操作问题。
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分别
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般企业,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
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
反会计分录。“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
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一般盈
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贷方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
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
额,则按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
情况处理:
(一)企业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
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向
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
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
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规定提取共用设备、
公共设施维修基础,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出售住
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为净损
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
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
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
用权”科目。
三、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职
工住房的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
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
清理”科目,贷记“其它应交款”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使用时,借记
“其它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
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发生净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
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
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各种住房补贴,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
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核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
上一条的原则处理。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
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
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
“其他应交款”等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
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应付工资”、“其他应
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供暖费用补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
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
金”、“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
建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对职工
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簿予以登记。
七、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
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
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取消“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项目。(ad20020201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