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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纳税财务处理有讲究

录入时间:2002-04-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7/2002信息】 竞争引出话题 单位为个人缴纳税收,是指由支付款项的企、事业单位为个人负担缴纳按税法规 定可代扣代缴的税收,包括:所有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 营业税,分包或转包建筑安装业务的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无形商品推销、 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收入的营业税,以及销售未税矿产 品的资源税(计征营业税、资源税等流转税的同时,应附征城建税及附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人才竞争将愈演愈烈,单位 为个人缴纳税收的现象也就必然越来越多。如电视台为演员缴纳收入所得的个人所得 税;收购单位为开采或生产人缴纳未税矿产品收入所得的资源税和个人所得税;旅游、 保险公司为非雇员缴纳的推销或代理旅游、保险产品收入所得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等等。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企、事业单位因为代扣代缴税收不属于成本费用范 畴,加之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在支付个人收入所得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于是往往 采取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办法,结果使自己背上“偷逃税收”名声,受到税务机关 的处罚(包括赔缴纳税人偷逃的税款),却又觉得“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巧作财务处理 殊不知,企、事业单位为个人缴纳的除薪金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的税收均可以记 入成本费用,只是在财务处理上有一定的讲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首先,将准备支付给个人的收入所得净额(简称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所得, 作为单位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其含税收入所得换算公式分两种情形:(1)收入 所得项目计征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费用按定额扣除的,含税收入所得={(不含税所得- 费用定额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1-税率)}÷(1-∑税、费率);(2)收入所得 项目计征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费用按比例扣除的,含税收入所得={(不含税所得-速 算扣除数)÷[1-(1-费用扣除比例)×税率]}÷(1-∑税、费率)。 注释:上述两公式中“{ }”内的“费用定额扣除”、“费用扣除比例”、 “速算扣除数”、“税率”均适用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所得级距,其计算结果为个人所 得税的含税收入所得;“∑税、费率”为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建税及附加等税、费的 税率和征收率,如果收入所得项目无须代扣代缴营业税、资源税等流转税,则“∑税、 费率”为0,“含税收入所得”为含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或资源税、城建税及附加等 流转税、费的收入所得额;资源税是从量计征税款,故应将“{ }”内的计算结果除 以单价换算成不含资源税数量,再套用后半部分公式并乘以单价计算出含税收入所得。 其次,计算由支付所得单位代扣代缴的有关税收。公式为:(1)应纳营业税或资 源税、城建税及附加等=含税收入所得×∑税、费率和征收率;(2)应纳个人所得税 =(含税收入所得-应纳营业税或资源税、城建税及附加等流转税、费-费用扣除标 准或费用扣除比例)×税率-速算扣除数(注:公式中“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 比例”、“速算扣除数”、“税率”均仅适用于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的含税所得 级距)。 然后,由纳税人签字认领含税收入所得,单位只需就其扣除营业税、资源税、城 建税和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支付给纳税人,并按扣除部分于次月7日内 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最后,将纳税人已签字认领的含税收入所得做会计入账:借记 “成本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例1:2001年6月,某电视台聘请名演员甲为本台某节日嘉宾,出场费所得净额 3000元,即其所得不含税,税收由电视台代扣代缴。试进行由该电视台为甲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财务处理(注:其收入所得暂仅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费用 扣除800元,则速算扣除数为800×20%)。 处理:(1)将3000元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 [(3000-800×20%)÷(1-20%)]=3550(元);(2)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50-800)×20%=550;(3)由演员甲签字认领收入所得3550元,电视台实际支付 款项是签字认领所得扣除其应纳税款部分后的余额3000元,并于次月7日内将代扣的 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4)会计入账,借记“费用”550元,贷记“现金(银行存 款)”550元。 例2:2001年6月,非本公司雇员乙为某市保险公司推销某险种,要求获保险推销 费净额6万元,即其所得不含税,税收由公司缴纳。保险公司考虑到甲有能力开拓市 场,将为公司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意乙提出的条件。试进行由该公司为乙缴纳营 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注:适用营业税税率5%,并须同时按7%、3%分 别计征城建税及附加;不含税和含税所得均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40%、速算扣 除数7000元、费用扣除比例20%。)。 处理:(1)将应支付的劳务费净额6万元换算成含税所得, {(60000-7000)÷[1-(1-20%)×40%]}÷[1-(5%+5%×7%+5%×3%)] =82477.44(元);(2)计算应代扣代缴税款: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 =82477.44×(5%+5%×7%+5%×3%)=4536.26,应纳个人所得税 =(82477.44-4536.26)×40%-7000=17941.18;(3)支付薪金时,由甲签字认 领收入所得82477.44元,实际支付金额应是签字认领收入所得扣除应代扣代缴税款 后的余额60000元。同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次月10日内和7日内)向税务机关分别申 报缴纳已扣缴的营业税等税、费4536.26元和个人所得税17941.18元;(4)会计入账, 借记“费用”82477.44元,贷记“现金(银行存款)”82477.44元。 会计入账合法可行 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可达到税务机关税收源泉控管的目的,又可以便为个人负担 税收的企、事业单位,在竞争中积极争取市场、人才而免受不必要的行政处罚损失。 其所缴纳的税款与因未代扣代缴而赔缴税款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 务而由支付所得单位代扣代缴,后者是对支付所得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罚。 如果说采用这种办法,减少了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那只 能说是税收筹划。 因为:一是我国包括劳务等无形商品在内的所有商品价格本来就是含税价,只是 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在会计上将其不含增值税价款与增值税税款分开做账而已;二是在 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是由市场调节,实行市场放开自行定价;三是税收政策对除工 资、薪金外的劳务等无形商品及有形商品,没有限额规定。(ap20020305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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