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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委托贷款流转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企 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贷款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时,应借记“应付 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金融机 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从委托贷款利息中直接扣除的。而笔者认为:当企业对发放的 委托贷款计提利息时,可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贷款——利息         XXX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XXX     投资收益            XXX   实际收到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xxx    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 xxx    贷:委托存款——利息        xxx   这样处理,不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能准确计算投资收益,而且能反映金 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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