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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生学杂费减免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对特困生学杂费的全免和部分减免,体现 了党和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对困难学生的关怀照顾,其账务处理准确与否,既关系到 价格政策的执行程度,也是全面体现减免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大多数学校对 这部份学杂费遵循的是“按实开票”的原则,如例:收费许可证规定农村普通高中学 杂费标准为450元/生·学期,某生某学期交来学杂费300元,开出300元的学杂费收据, 而对于与收费许可证规定相差的150元学杂费,财务没有单列,也未作财务挂账处理, 处理方法是凭学校领导签批减免单冲账,仅在统计工作中将此学生统计为特困生,少 交的款项作为特困生减免款而上报上级备案。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无法充分体现价格政策的严肃性和减免的政策性,账务处理也 是不严密的。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坚持“按标准开票”的原则,即坚持按照收费许可证 上规定的标准,开出学杂费收据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上例中的学校会计应根据学校 的特困生名单及减免标准进行对照后,要求学生在减免发放表上签字,同时学校会计 在减免卡签字盖章,最后开出450元的学杂费收据,账务处理过程为:   1.根据学校研究确定的特困生减免名单及减免标准表   借:事业支出——助学金     150    贷:应付及暂存款——助学金  150   2.根据签字后的减免发放表和交来的300元学杂费   借:应付及暂存款——助学金   150     现金            3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学杂费 450   3.将交来的300元学杂费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300    贷:现金           300   4.汇入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学杂费  450    贷:银行存款         4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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