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22)
录入时间:2001-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1信息】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
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但是,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
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
本的最低要求。我国《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万元;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
公司,人民币10万元。对特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法
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物是指有形物,包括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工业产权主
要包括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
和服务商标)。非专利技术,习惯上也称为技术诀窍,是指未申请或未申请到专利,
不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是一种
在一定期限内独占使用土地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有关出资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临时账户。②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
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③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④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
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⑤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
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⑦公司新增
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⑧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⑨股东之间可以互相
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半数同意;不同
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⑩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
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
法定内容,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
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⑥股
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2)任意内容,
即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
名称,一方面标明公司的法律性质,便于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便于社会公众对自己的
认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成立之后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就无法运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法》中规定应设立的机构,即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等。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
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如厂房、机器设备、货物场地、商店柜台等。生产经营场
所和生产经营条件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先订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情况都通过
章程反映出来,这样才便于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和登记。
2.审批。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
关部门审批的,才应当在公司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
3.法人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
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登
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需要审批的,还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具
体登记事项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详见本章第一节)。公司经核
准登记,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告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4.分公司的设立。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
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
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有两种情况: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
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再设立分公
司的,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文件,由公司在登记注
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登记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前
可以先予产生。
除国家有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
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按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
(1)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
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为:①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
决权;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③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④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⑤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⑥优先认购公司新增
的注册资本;⑦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的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负有以下义务:①足额缴纳所认
缴的出资,包括补交出资差额;②依其所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③公司办理工商
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如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
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并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7)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
司章程规定。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临
时会议只能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
监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
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
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的职权。①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
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方案;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的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该项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
事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
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为:(1)主持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
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
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组成。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职权
为:(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的资格,我国目前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以下6种人不能
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
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未清偿到期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者;(6)国
家公务员。另外,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2)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董事、经理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
保;(4)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
东会同意的除外;(7)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将分别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如下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这种一人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区别的,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必须是2人以上50人以下,而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
是1人。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对其投资设立的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而
不能是其他的机构或者部门。“国家授权”的形式,可以单独专门行文明确,也可以
在这类机构、部门的章程、职责范围中予以明确。这类机构、部门的基本特征应该有
两个:一是国家设立的独立的部门和机构,它本身不能是由其他部门和机构组成的联
合体;二是在国家财政上单列户头。
3.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
资公司的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
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
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是否设副董事长,视需要而定。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
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除了具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受托
具有一部分应由股东会享有的权利。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享有的职权相同;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
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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