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纳税与核算
录入时间:2001-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给税
与核算,现行行业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新《企业会计制度》以《股份有限
公司会计制度》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充分体现会计要素的质
量特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对其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纳税与核算作了特
别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
捐赠,按本制度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
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资
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
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的非
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产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
目。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受赠一项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证上的金额为15
0000元,并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应作如下会计
处理(本例不考虑所得税):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151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 150000
银行存款 1000
年度终了,结转“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 1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000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所确认
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会计
处理略)。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纳税与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第二
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实际
成本或入账价值的确认分两种情况:一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注明的
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或入账价值。二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
证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或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或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或入账价值。
二、弥补亏损后的会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数
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本
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
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