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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72)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的一种税。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 和外籍人员不征收。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 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 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 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 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 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 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 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例如,某城市的甲与乙共同拥有 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甲实际使用1/3.乙实际使 用2/3,则甲应是其所占的土地500平方米(1500×1/3)的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纳税人,乙是其所占的土地1000平方米(1500×2/3)的城镇土地 使用税纳税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 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 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 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198 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 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 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 资企业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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