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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有关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 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的40%。将就此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谈一些看法。 财务会计是独立于税收管理的,它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 得额,但上述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投资的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假若A外商独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董 事会决定用此未分配利润再投资,2000万元用于增加A企业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用 于兴办B外商独资企业,将其作为A企业的一原料供应地。此时,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①用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科目。②用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投资兴办B外商独资企业时,借记“长 期股权投资——B企业”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与一般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方法一致,然而将财务会汁处理局限于此是不够的,因为不能认定其投资款的来源。 除上述会计处理外,还应体现投资资金的来源,即: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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