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用今后的应税营业额冲减逾期贷款利息应如何操作

录入时间:2001-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8号文件 规定:(1)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对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 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自2001年1月1 日起发生的已缴纳的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 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3)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 上可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必须是在2000年 底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欠缴税款的营业税先补征后再相应核减)。② 必须是记在表内利息收入。 具体操作方法是:纳税人要求冲减的以前年度己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分 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①要求用应纳税营业额冲 减以前年度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申请报告;②2000年度前已缴纳营业税的 应收未收利息明细表,具体应包括贷款方名称、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利率、应收利 息、已纳营业税、相关凭证号码等栏目;③贷款合同;④计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相关 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审核,核定2000年度前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批准, 在5年内逐年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还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x20011104411)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