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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录入时间:2001-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1信息】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活 动所产生的收益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其会计处理是不相同的,与税务上确认的投资 收益有着较大的差距。两者之间的差距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交纳工作带来一 定矛盾。 一、对投资收益确认的内容不同。企业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可分为两部分, 即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持有收益是持有股权期间所取得的股息性收入; 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确认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 损失),属于资本利得(或损失)阶性质。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1)短期股权投资 只确认投资转让损益,将取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 损益。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收益冲减投资成本(但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 利除外);(2)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将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仅限 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 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 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取得的股息性收入冲减长期投资 的帐面价值。处置股权投资时,将取得的处置收入与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同时 结转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确认为投资损益。 税务上对两种收益的处理是这样的:对企业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性收入, 无论在会计帐务处理上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还是确认投资收益,在税法上都视为投 资方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税后所得,包括投资前和投资后产生的累 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中取得,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 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 区分回的股息性收益,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处置股权投资的转让 所得,则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中,不考虑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二、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不同。税务上确认股权投资所得的时间,现行 政策规定基本类似于企业会计核算中长期投资的成本法,即只要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 中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不论支付与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与会计核算方式 下的差别如下:(1)短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上必须 严格区分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而且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会 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2)企业长期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没有 差别;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上应在每会计年度末,接应享有的或应 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而税法规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单位的亏 损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失。 三、对投资处置收益计税成本的确定与会计帐面价值的调整不同。企业在收回、 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发生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的处置收益应并入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上确认的企业转让某项投资的转让收益 (损失)应等于该项投资的转让收入减去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投资的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 相关费用。企业发生的与投资有关,但不是直接发生于投资业务本身的咨询费、审计 费、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计入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 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税法与会计处理是相 同的。企业在持有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变化的经济交易,为 防止对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的重复征税,或投资双方对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的重复利 用,必须对投资的计税成本及时进行调整,称为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在调整计税成 本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不相同的: (1)短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的计价=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 取的股息)+追加投资-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投资成本回收 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计价=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 的股息)+追加投资-投资成本回收 (2)长期股权投资在采取权益法核算阶情况下: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的计价=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 的股息)+应分享的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或确认的权益的增加(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 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增值)+追加 投资、改良支出等-已宣告的股息、利息-应承担的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或权益减少 -投资回收-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损失等 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计价=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 的股息)+追加投资额+该项投资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收益-投资回收-该项投资已确 认的投资转让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成本法核算时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成本调整与股权投资的计税成 本调整基本相同。 四、解决股权投资收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的措施。由以上三点分析可见, 对长期股权投资税务上的处理和会计上的成本法核算是基本相同的。但根据企业会计 制度的要求,当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 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权益法核算。由于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和税 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较大,当企业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容易引起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发 生较大变化,给税收交纳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真实反映投资的成本情况,做好纳税 调整工作,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做好明细科目的核算工作,如设置“投资成本”、“损 益调整”、“股利分回”等明细科目,税收交纳时根据明细科目进行纳税调整。这样 做的结果是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和有可能产生误差,因此可以考虑依然采取成本法核算, 同时增设权益法核算的辅助帐,年底并帐的做法,也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尝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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