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进货物违反抵扣时间不得抵扣税款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云南省大理市国税局凤仪稽查处,对某物
资供销经营部进行进项发票稽核时发现,该公司有好几笔业务,在未付清购货款时,
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具的发票,擅自作了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税务人员当即从企业当
期进项税额中扣除了这部分多抵的税额,并通知企业这部分“进项转出”的税款,今
后,就是在购货款支付完了,也不能计算进项抵扣税。企业有关人员想不通,为什么
在往后的购货款支付完后,也不准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第(四)点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
凡是发生销货方事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
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第(五)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第(四)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
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
税额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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