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其征税率与退税率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某司是生产速冻蔬菜的外资企业,产品征
税率为10%,退税率为5%。在产品接单时,自营出口和出售给外贸企业所产生的税负
相差甚大,具体实例如下:
一、自营出口:
产品进项税额:867.24元;外销离岸价:10350.00元;销售税额=10350.00×13%
=1345.50元,
本期应纳税额=1345.50-867.24=478.26元,
出口退税=10350.00×5%=517.50元,
征退税率差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517.50
借:产品销售成本 8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45.50
外销在账面上体现的税负:
478.26-517.50+838.00=788.76(7.62%)
二、若为出售给外贸企业一般价格会比自营出口价低10%,则内销价(不含税价)
8243.36元。
1.销项税额=8243.36×13%=1071.64
2.应纳税额=1071.64-867.24=204.40(2.48%)
三、通过以上对比,同样一种产品在内、外销时所产生税负的差距令人费解,望
指教。
答:抛开增值税税负的计算和其评价方法不论,仅就提到的增值税税负差问题,
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
1、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5%)低于其征税率(13%)。在自营出口情况下,
由于该公司实行的是生产企业“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因此,因征退税率之差,
造成的增值税差额转入到出口产品成本中,增加了出口成本,并减少了出口退税额,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将货物卖给外贸公司并由外贸公司出口,由于征退税率差所造成
的增值税差额,由外贸公司承担,而不再由该公司承担,故两种情况下,增值税税负
是不同的:前种税负大于后者税负。我们可作一个假设,若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等于其
征税率,则在自营出口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按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计算方法,则
外销增值税负的体现是:退税额=10350×13%=1345.50;增值税负率=(478.26-1345.5)
÷10350= ?/FONT>8.38%。可见,其税负明显比第二种情况下的税负低。
2、在计算增值税负时,销售收入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假设第一种情
况下,出口销售收入与第二种情况相同,即也是8243.36,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计
算出的税负比原第一种情况下的税负要低得多(约5.4%)。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和分析增值税税负时,应注意可比性,如行业税负、
某一行业税负(通常按一较长期间如按年来计算分析)或某一类产品税负。受多种因
素影响,如进货和销售是否均衡、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情况
等;都会影响增值税负,单纯计算和分析某一较短时间内的增值税税负某一笔业务的
增值税税负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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