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如何作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1信息】 答: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5号规
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
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
价值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此种方法有别于以前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的核算方式,可以避免人为地调节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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