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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2001释疑:对外投资——委托贷款

录入时间:2001-10-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4/2001信息】 委托贷款指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 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 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企业的委托贷款业务在会计上设“委托贷款”账户核算。 该账户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账,分别核算委托贷款的本 金、利息和减值准备。 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委托贷款--本金”账户,贷记 “银行存款”等账户。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 利息,借记“委托贷款--利息”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账户。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 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账户, 贷记“委托贷款--利息”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 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 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账户,贷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账户。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 范围内转回,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 减值准备”账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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