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异地拍卖行为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通知
吉工商合字[1999]第72号颁布时间:1999-06-07
1999年6月7日 吉工商合字[1999]第72号
各市、州工商局;各拍卖企业:
为了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使拍卖人的异地拍卖活动依法规范地进行,现
决定对全省拍卖人的异地拍卖行为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由实施异地拍卖行为的拍卖人
提出申请,报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准予异地拍卖通
知书》,拍卖人持《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到拍卖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由拍卖地
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管理。
附: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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