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文字[1999]302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吉财文字[1999]30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公安[199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
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实行省统管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
行。
1.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
预算外资金收入,要于每月25日上交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汇总后,连同本级收入于月底前足额汇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每月终了5日内统一汇缴省国库和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12月份,省、
市、县要分别提前5天汇缴),其中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
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收取的罚款,应按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省政府[1999]第99号令)规
定执行。
3.全省工商收费票据实行省级统一印制和管理。有关收费票据的订制、领取、
发放、使用、结报、稽核和缴销等,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工商
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吉工商联字[1999]1号)规定执行。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和罚没收入统计表,
并与每月终了3日(县局)、5日(市局)、7日(省局)内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要列入省级社会
发展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今后,不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行新建扩建等工程建
设。
6.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或其委托当地财审部门
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内审工作,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下,
继续实行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审计队伍建
设,建立相应的内审制度,充分发挥内审的效能监察作用。
7.按照国发[1998]41号和吉政发[1998]31号文件精神,省对
除长春市及所辖县(市)以外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管的财
务管理体制;长春市对其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财务经费实行统
管,其财务经费管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省以下财务体制统管后,省与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财务管理相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
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分,由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
家规定上缴比例(企业登记费20%,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40%,个体工商户登记
费10%,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3%)统一汇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集中汇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
的行政性收费和市场、个体管理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上缴省工商局提成部分(企业
登记费20%,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4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10%,经济合同仲
裁费和鉴证费3%,市场管理费10%,个体管理费1%),由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将其汇缴省国库和省财政预
算外资金专户。
(3)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月份会计报表和年
度财务决算,由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财务收支活动,要
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8.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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