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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银一体化,做好税款划转缴纳土作 

新地税征字[1999]005号颁布时间:1999-02-23

     1999年2月23日 新地税征字[1999]005号    一、推行税银一体化,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给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总结经验,积极推行,加快我区地税系统税银一体化进程。   二、根据工商银行网点众多、机具先进、结算快捷的优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与 工商银行协商加强配合,实施税银合作划转税款入库。   三、凡在办税服务厅未开设银行经收窗口或个体工商业户未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 地区,可选择以下形式将个体工商业户申报应纳税款划转入库。   (一)开立活期存折帐户划转税款入库   (二)在办税服务厅开设银行经收窗口划转税款入库   上述二种形式操作程序详见附件。   四、各级地税机关和工商银行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优化服务。在实施过程中, 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实施办法。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到实施税银一 体化的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作用。工商银行要发挥自身的优势,从各方面积极支持 地税机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税银合作划转税款二种形式   一、开立活期存折帐户划转税款入库   (一)地税机关与工行签订有关协议:1.确定个体工商业户开立活期存折帐户 (通存通兑),存人两个月税款;2.规定在法定申报期内划转税款入库期限;3. 明确工行、地税机关相互交换软盘、清单、税票的时间。   (二)地税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开立的活期存折帐户的帐号及有关要素进行登记, 每月在法定申报期内地税机关根据工行提供的个体工商业户活期存折帐户存款余额清 单,对能够足额缴纳税款的在其申报纳税时开具完税证,并填开汇缴书附完税证第一、 二联交工行汇缴。   完税证第三联由地税机关留存,用于销票;第一联银行做为划转税款记帐凭证; 第二联由纳税人到银行领取,作为已缴税款的合法凭据。对工行活期存折存款余额不 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工行通知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款,并要求存入下一个月 的税款。   二、在办税服务厅开设银行经收窗口划转税款入库   (一)地税机关与工行签订协议书,工行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经收窗口,设微机一 台与本县、市区域内各分理处联网,并派专人负责。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到就近的工 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   (二)纳税人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就近先将应纳税款提前存入在工行开立的帐 户中,在法定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使用IC卡进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在申报纳税前,将帐户的帐号和预存税款信息输入IC卡中,然后,持IC卡申报纳 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受理确认后,打印完税凭证,转交到工行经收窗口,由银行 直接将税款从纳税入帐户划转入库,并向纳税人转交完税凭证。若纳税人帐户没有资 金或资金不足,则在银行经收窗口微机 显示出来,地税机关不予受理申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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