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

新地税征字[1997]042号颁布时间:1997-11-13

     1997年11月13日 新地税征字[1997]042号 补充规定:   一、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申报纳税制度。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各级税 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和实 行适合本地实际的申报纳税方式和办法,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得随意变动。各地要在现有申报方式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 向更为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方式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辅导、监督和检查,不断 提高申报纳税质量。   二、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凡具备办理税款收纳的金融机构,可以报 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每个办税服务厅只能进驻一家金融机构,而且只能办理 税款收纳业务,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   三、严格按规定设立税款预储帐户。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款 预储帐户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办理,必须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会 计部门审批。各地人民银行和各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积极开展办税服务厅的共建活动。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 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窗口, 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银行经收处,在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应积极与税务机关 一起,共同创造优美的工作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一流的服务,共同开展最佳办税 服务厅的创建活动。   五、积极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在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中,各级国税、 地税、财政、国库、银行部门应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积极协调。各部门应建立定期 召开联系协调会议制度,沟通信息,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