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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银一体化”业务工作

新地税征字[1999]024号颁布时间:1999-05-23

     1999年5月23日 新地税征字[1999]024号    一、各地建设银行和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关系,在互相配合、 互相支持的基础上,落实各项税款收纳业务的措施。建设银行所属机构要主动向当地 地税部门汇报税款收纳工作的情况,及时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把税款收纳 工作做得更好。   二、建设银行所属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改革,及时总结现有 申报方式的实践经验,为当地地税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三、地税部门所属机构要加强对所在地建设银行办理的“税银一体化”业务工作 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建设银行所属机构在办理税款收纳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地税 部门的各项制度和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税款收纳业务,并及时解缴国库。   四、进驻办税服务厅的建设银行所属机构,要进一步重视税款收纳工作,增加必 要设备,解决好联网、汇划等计算机技术问题;在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应 积极与当地地税部门一起,共同创建优美的工作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一流的服务, 双方共同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的创建活动。   五、在开办“税银一体化”业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自治区地税 局和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反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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