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7日 新地税征字[1999]029号
补充规定: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
作,加强收费的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
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做好规范本单位收费管理工作。
二、今年,自治区在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中,把税务部门
列为重点治理的部门之一,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
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
项目进行收费的地税机关,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按规定程度批准立项的发票、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项目,各级地税机关要严
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应汇交上级地税机
关的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逐级汇总上交,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纳税
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管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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