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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税问题 

新地税二字[2000]34号颁布时间:2000-05-19

       2000年5月19日 新地税二字[2000]34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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