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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110号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新国税所字[1997]110号    为了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 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 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并 对企业进行检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 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这件大事抓好,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认真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扎 实地做好工作。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 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对下级税务机关 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保证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为了提 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的 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同时,要采取 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方案〉》(国办发[1997]1号)明确要求,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 乡镇的企业,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 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各地要根据上达精神,认真抓好年度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 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办理汇缴应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其 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   (二)要搞好申报服务相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认 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容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 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三)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发 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照章办事,依法处罚。 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很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 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申 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高纳 税申报的水平,为汇算清缴创造有利条件。   三、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 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 执行,促进法治税。这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 束后进行。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汇 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有选择的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差的 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1997 年度各地汇算清缴期间检查的面应大于往年。检查的重点企业是:税源大户;股份制 企业和企业集团;“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 企业;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连年亏损的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结合资金核实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 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1997年在部分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 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 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在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一)要对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佑时真实性进行检查,包括重估后的固定资 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对重估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 规定提取折旧等。     (二)检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 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一步搞 好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   五、严格执法,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7]61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做好1997年 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的函》(国税所函[1997]029号)的要求,结合 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变相承包,侵蚀税基,“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 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隐 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 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近几年,企业虚亏实盈、多报亏损,骗取减免税资格的现象,以及在减免税期间 多摊成本费用,加大亏损等情况屡有发生。各地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 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 塞漏洞。   六、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 (国办发[1997]1号)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1996]197号)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汇 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着眼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要照顾到本地区的 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中介机构的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 理。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各地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 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七、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 出改进意见。   1997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 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 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 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各地务必于1998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 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 况;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 有关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 (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在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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