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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第1号颁布时间:2026-11-02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对我市《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2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同时,停止使用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取得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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