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铁路局工会企事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56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新国税所字[1997]056    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铁会[1997]42号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工会向所属企 事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收悉。   经调查,乌鲁木齐铁路工会企事业(含经济事业,职工技协两部分),(名单附 后)自成立以来,在自治区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但由于工会企事业总体规范小,起步较晚,效益微薄。   鉴于上述原因,为支持工会企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各级工会企事业管理部门的正 常运行。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经研究,乌鲁木齐铁路局工会一九九七年度向局所属 工会企事业(含经济事业,技协经济实体,非“四技服务”项目)单位提取管理费一 律按营业收入总额的2%执行。   请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执行,并加强监督。 附件:乌铁局工会企事业组织状况一览表(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