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8日 昆国税发[2003]24号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督促金融企业做好呆账准备提取、分解的备案工作,根据“管理办法”严格
控制计提标准和分解指标。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呆账损失,严格按照云国税发[1997]
8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权限和具体要求进行审批;其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认真
做好备案和审核确认工作。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通知
(3)